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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工作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5-01-02
名 称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工作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000019174/2015-00019主 题财务信息
发文字号发布机构其他
生成日期2015年01月02日体 裁通知
实施日期废止日期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加强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和工作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 74 号),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将煤炭、原油、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同时明确,对相关部门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予以保障。为了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确保国土资源部门正常工作经费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迅即行动,确保国务院改革决定落实到位

为推进资源税改革工作,国务院决定将煤炭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调整煤炭、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税率,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这是国务院的重大决定,也是资源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站在国家的高度,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迅即行动,认真清理相关收费基金,制定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做好各项政策的衔接工作。

二、主动对接,落实履职资金保障工作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安排的各项支出既涉及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又是矿产资源调查评价的重要资金来源。对于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降为零后,矿产资源勘查等专项支出和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工作需要的资金缺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编制好各专项支出的跨年度滚动规划和年度支出预算,主动与同级财政、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沟通,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4 〕 74 号)规定,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保障履行正常工作职责所需经费。

三、加强征管,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权益

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各地不再征收煤炭、原油和天然气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但要按照规定,对欠缴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矿产资源补偿费进行清理和追缴,继续做好其他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入库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确保足额征收、及时入库,避免国家权益的流失。

2015 年 1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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